機構簡介

香港傳統文化研究院章
Hong Kong Traditional Culture Research Institute (HKTCRI) Constitution

本章程經香港傳統文化研究院理事會審議通過,為本院最高規範性文件,旨在確立機構運行之基本原則,規範學術發展與治理架構,並為本院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序言

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靈魂,是維繫國家發展與社會進步的核心力量。中華傳統文化積澱五千年文明智慧,承載著深厚的歷史底蘊與獨特的價值體系,在全球化浪潮與科技變革日益加深的時代背景下,其傳承與創新既面臨重大機遇,也承受嚴峻挑戰。如何在歷史與現代、傳統與創新之間尋求平衡,使中華文化在全球文化競爭與文明互鑑中煥發新的生機,是當前文化戰略發展中的重要課題。

香港作為東西方文化交匯的重要橋樑,既承載著中華文化的深厚基因,又具有開放包容、連通全球的區位優勢。香港傳統文化研究院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秉持「承古啟今、學術引領、文化自信、國際弘揚」之宗旨,致力於深入挖掘中華文化的理論精髓,推動其在當代社會的轉化應用,並促進與世界多元文明的深度對話。

自設立以來,本院以嚴謹的學術精神與高度的文化責任感,積極開展傳統文化研究、政策諮詢與學術交流,建構系統化的研究框架,推動跨學科融合與國際合作,為學界發展與社會需求提供理論支持與戰略指引。本院下設多個專業研究中心,涵蓋文學、藝術、哲學、歷史、中醫、風水等學科領域,以嚴格的學術標準與多維度的視角,探索傳統文化的時代價值,並促進其在現代社會的廣泛應用。

文化之傳承,不僅在於保護與弘揚,更關鍵在於創新與發展。本院深知,真正的文化自信不僅來自對歷史的尊重,更來自對未來的創造。為此,我們不斷推進學術研究的國際化進程,構建全球文化交流平台,讓中華文化在世界文化體系中佔據更重要的位置,使其不僅為中國所擁有,更成為世界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法律地位)

香港傳統文化研究院(Hong Kong Traditional Culture Research Institute,簡稱 HKTCRI,以下簡稱「本院」),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設立的學術研究智庫(政府登記號碼:67828089-001)。本院依法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範運營管理。

第二條

本院中文名稱爲“香港傳統文化研究院”,中文簡稱“港文院”,英文名稱爲“Hong Kong Traditional Culture Research Institute ”,英文縮寫爲“HKTCRI”。

本院法定住所爲九龍旺角亞皆老街2C號啟如商業大廈6樓。

本院網址爲:www.gwy.hk。

第三條 (宗旨與使命)

本院以「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學術引領、國際弘揚」為宗旨,致力於以下核心目標:

  • 傳承與弘揚:深入研究並闡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理論精髓與歷史發展,維護文化遺產,推動其當代價值的轉化與創新;

  • 學術引領:發展高水準學術研究機制,推動跨學科研究,形成國際化的傳統文化學術交流平台;

  • 政策支援:基於學術研究提供文化戰略、政策建議與決策參考,助力政府與社會各界推動文化發展;

  • 國際合作:促進中華文化與世界多元文明的交流與對話,深化中國文化在全球的影響力與認同;

  • 社會服務:透過學術研究、文化活動及公眾教育計畫,推動中華文化的普及與社會應用,增強公眾文化自信。

第四條 (研究範疇)

本院的研究範疇涵蓋但不限於以下領域:

  • 文學研究——研究中華古典文學、詩詞、小說、文學批評與其現代轉化;

  • 書畫與藝術——研究中國書法、國畫、篆刻、雕塑及其他傳統藝術形式;

  • 戲曲與表演藝術——研究京劇、崑曲、粵劇、南音及其他傳統戲劇藝術;

  • 易學與哲學——探討《易經》與中國哲學(儒、釋、道)的思想體系及其現代價值;

  • 歷史學——研究中國歷史發展脈絡、文化史、社會史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 國學與傳承——整理與研究中華經典典籍,推動國學教育發展;

  • 中醫與傳統醫學——研究中醫理論體系、經典醫書、養生文化及其科學價值;

  • 風水學與建築文化——研究中國傳統風水理論、建築文化及其現代應用;

  • 文化戰略與政策研究——研究文化治理、國家文化戰略、文化產業政策;<

  • 國際比較文化研究——分析中華文化與其他文明的互動與影響,促進跨文化對話。

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職責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院設立以下核心機構,各司其職,以確保機構運作高效、有序、合規:

  • 理事會——本院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議重大發展戰略、預算與管理架構;

  • 學術委員會——負責學術研究方向規劃、課題評審、學術合作審議;

  • 行政辦公室——負責人事、財務、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及學術活動組織;

  • 研究中心——負責具體學術研究、學術活動籌辦及學術出版工作;

  • 國際合作與交流中心——負責國際合作、文化交流與學術出版工作。

第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院最高決策機構,由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應為學術界、文化界及政策研究領域的權威專家;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負責:

  • 制定本院長期發展戰略與年度計畫;

  • 審議年度預算與財務報告;

  • 監督學術研究方向與學術誠信;

  • 任命或罷免院長、主要行政負責人;

  • 監督學術活動及對外合作。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由本院內外高級學者、專家組成,負責確保本院研究方向的學術性與學理嚴謹性; 學術委員會職責包括:

  • 制定學術研究規劃;

  • 評估學術研究項目;

  • 監督學術出版質量與國際影響力;

  • 確保學術研究符合本院宗旨與學術倫理標準。

第七條 (研究中心)

本院根據研究範疇,設立以下核心研究中心,負責專業研究與學術活動:

  • 文學研究中心

  • 書畫藝術研究中心

  • 戲曲與傳統表演藝術研究中心

  • 易學研究中心

  • 歷史學研究中心

  • 中國哲學研究中心

  • 國學傳承研究中心

  • 中醫與傳統醫學研究中心

  • 風水學研究中心

各研究中心負責學術課題開發、出版論文、舉辦論壇及對外合作。

第三章 學術活動管理

第八條(學術研究管理)

本院之學術研究活動應以弘揚、發展與創新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核心,所有研究應符合本院宗旨,並以學術誠信與嚴謹性為基礎。 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術研究方向,確保所有研究項目符合學術標準及社會需求,並定期評估其成果與影響力。 研究項目立項需經學術委員會批准,並需提交詳細研究計畫,包括研究背景、目標、方法、預期成果及資金預算。 本院鼓勵跨學科研究與國際學術合作,優先支持具有重大學術價值或政策應用價值之研究課題。 研究成果應以學術出版物、學術報告、政策建議或公開講座等形式呈現,所有成果須經學術委員會審核方可發表。

第九條(學術交流與合作)

本院鼓勵並積極促進國內外學術機構、文化機構與政策智庫的合作,以推動中華文化的全球傳播與學術影響力。 本院可與國際知名學術機構共同開展研究計畫、學術研討會、文化論壇及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跨文化對話與文明互鑑。 參與國際學術合作須經學術委員會審核批准,並確保合作符合本院宗旨與學術倫理標準。 本院可依據合作協議,與國際學術機構共建研究中心、學術平臺或出版聯合研究成果。

第十條(學術出版管理)

本院應建立高標準的學術出版機制,定期發表學術論文、研究報告、專著、政策建議文件及文化推廣出版物。 本院可創辦學術期刊,並確保刊物符合國際學術出版標準,提升學術影響力。 學術出版應遵循嚴格的審核機制,所有出版內容須經學術委員會審查,確保研究成果之學術價值、原創性與準確性。 本院鼓勵學者參與國際學術出版,提高中華文化研究成果在全球學術界的可見度與影響力。

第四章 財務與資源管理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院經費來源包括但不限於:

  • 社會捐贈與企業贊助;

  • 學術研究項目經費與基金資助;

  • 學術活動與學術研究之收益;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財務管理)

本院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所有資金使用符合本院宗旨及學術發展需求。 本院財務管理須遵循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與國際財務準則,確保財務透明度與合法性。 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定期接受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機構審查。 本院不得將資金用於非學術用途,亦不得進行任何違反學術機構性質之商業活動。

第十三條(資源配置)

本院應合理分配學術資源,確保研究中心與學術團隊獲得適當經費支持,以推動高質量學術研究。 本院應建立完善的圖書資料庫、數字資源庫及學術檔案管理系統,為學術研究提供優質資源支持。 本院可根據發展需求,設立專項學術基金,用於支持優秀研究項目及青年學者培育。

第五章 人事管理與學者聘任

第十四條(人事架構與管理)

本院實行嚴格的人事管理制度,確保研究人員與管理團隊具備高水平的學術素養與管理能力,並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人員遴選與管理。 研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學術背景與專業經驗,並須符合本院規定的聘任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學術成果、專業貢獻、國際影響力及文化研究領域的專長。

本院鼓勵跨學科、跨國學術人才合作,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作為客座教授、研究員或學術顧問,以促進學術多樣性及國際合作。

研究人員的聘任須經學術委員會審核,並由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正式聘用。

本院實行學術評估制度,對研究人員的學術成果與貢獻進行定期考核,確保學術研究質量與創新能力。考核結果將影響研究人員的續聘、晉升及研究資源配置。

本院可根據學術表現與研究貢獻,適時進行人員晉升,並可依據需要調整職務與研究方向。

第十五條(學者聘任與榮譽職銜)

學術職銜設置

為促進學術研究與人才發展,本院設立以下學術職銜:

  • 研究員(分為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 高級研究員

  • 客座教授與客座研究員

  • 特聘專家與學術顧問

榮譽職銜授予

本院可授予傑出學者「榮譽研究員」或「榮譽教授」職銜,以表彰其對學術研究與文化發展之貢獻。

特別卓越的學者可獲授「榮譽終身教授」職銜,以肯定其對傳統文化研究的長期貢獻與全球影響力。

榮譽職銜為學術認可,不構成任何實質性聘用關係或薪資承諾,但持有者可享受本院相關學術資源、研究機會及活動邀請權利。

會員制度與申請機制

本院作為獨立的、非政府性質的學術研究智庫,所有對傳統文化感興趣的人士均可繳納訂閱費並申請加入本院的智庫專家名錄。

申請人需根據其學術履歷及研究成果,選擇申請不同等級的榮譽頭銜。

各職銜與頭銜的申請須經學術委員會評審,符合標準者方可獲批。

申請人可根據自身學術成就申請以下榮譽頭銜,並繳納相應的申請費或年度會費:

  • 學術委員會頭銜:客座教授、特聘教授、榮譽教授、榮譽終身教授

  • 研究中心頭銜:副主任、主任

  • 院務辦公室頭銜:副院長、榮譽副院長

  • 個體系顧問:研究院顧問、終身顧問(個別學科領域)

  • 申請成功者將獲頒官方證書,並可參與本院舉辦的學術會議、研究計畫、國際合作及文化推廣活動。

會費與學術支持

申請不同職銜者需繳納相應會費,本院將根據申請人之學術成果、影響力及研究貢獻進行綜合評估,確保榮譽職銜的學術價值與權威性。

會費主要用於支持學術研究、學術出版、文化交流與人才培養計畫。

持有榮譽職銜者將享有:

  • 本院學術資源(包括內部研究報告、發布一篇研究文章權限);

  • 本院發布一條新聞公示並將其信息納入智庫專家庫供公眾核驗;

  • 以本院學術顧問、研究員或特聘教授的身份,發表相關學術論文與文化研究成果。

榮譽職銜與學術倫理

申請者須恪守學術誠信,確保提供的研究成果真實、有效,並符合國際學術倫理規範。

本院保留對榮譽職銜的最終解釋權與調整權,如發現職銜持有者有學術不端行為,或違反本院相關規範,將取消其職銜並終止其會員資格。

榮譽職銜之變更與續期

所有榮譽職銜與研究職位每三年進行一次學術評估,根據學術貢獻與活動參與情況決定是否續任或晉升。

榮譽終身教授職銜無需續期,但持有者應繼續積極參與本院學術發展,並推動相關學術活動與文化交流。

補充說明

1. 榮譽頭銜之性質與適用範圍

本院所授予之榮譽頭銜(如榮譽教授、榮譽終身教授、客座教授、特聘專家等)為學術性與榮譽性稱號,不構成任何形式之就業、職務任命或合同關係,亦不涉及任何薪酬、津貼、福利或勞動報酬。該等頭銜僅作為本院對受聘者在其專業領域內貢獻與學術成就之認可,並為其提供參與本院學術活動與學術交流之資格。

2. 頭銜持有者之權利與義務

頭銜持有者可在本院組織之學術活動、學術會議、國際合作研究等場合,使用其獲授之榮譽頭銜,並可參與本院相關學術討論與學術推廣活動。

頭銜持有者不得將其榮譽頭銜用於任何商業目的、商業推廣、產品或服務宣傳,亦不得以本院名義開展任何與本院無關之活動。

頭銜持有者如需公開使用本院之頭銜(如於學術發表、論壇講座、出版物、媒體報導等),應事先經本院書面批准,並不得曲解或誇大其與本院之關係。

本院對頭銜持有者使用其榮譽頭銜所產生之一切行為及其法律後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亦不對其言論、行為或外部活動負任何法律或道義責任。

3. 申請人及持有者之責任與義務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之所有資料、學術成果、履歷證明等內容真實、準確且符合本院標準。

本院保留對榮譽頭銜進行年度審查與評估之權利,如發現頭銜持有者存在學術不端、虛假陳述、不當行為或違反本院規範之情況,本院有權單方面撤銷其榮譽頭銜,並取消其一切相關權利,且不退還已繳納之會費或申請費。

4. 本院之法律免責聲明

本院授予之榮譽頭銜為非正式職務,不涉及行政管理或決策權限,亦不構成本院之任何代表或發言人身份。

本院不對頭銜持有者因使用該榮譽頭銜所產生之任何外部行為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行為、個人學術活動、社會活動、公共言論等。

本院保留對任何違反本院規定之行為進行處理的最終決定權,並有權撤銷相關榮譽頭銜,而無需承擔任何法律或經濟責任。

本院強調,所有榮譽頭銜之授予,旨在表彰受聘者之學術貢獻,並推動中華文化之學術研究與國際交流,任何與本院授予之頭銜相關之言行,均應遵守學術倫理,維護學術機構之聲譽與公信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章程修訂與解釋)

本章程之修訂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備案。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香港傳統文化研究院所有。

第十七條(生效條款)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適用於本院所有機構、研究中心及相關學術活動。

本院各項管理規章須依本章程制定,確保運營規範化與學術發展之長遠性。